蚌埠新城教育集团-凯发一触即发

 

蚌埠新城教育集团章程

 

    

 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二章  集团的性质、宗旨和目标

第三章  教育集团的组织机构、管理理念与管理办法

第四章  教育集团成员校的权利和义务

第五章  附则

 

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(2010-2020年)》指出:要建立科学发展的教育体制。中共蚌埠市委、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小学集团化办学的若干意见(试行)》中就我市实施名校集团化办学,扩大优质教育资源,推进教育均衡发展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指导意见。为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,促进教育资源优势互补,市教育局制定了《蚌埠市中小学教育集团化办学试点方案》,蚌埠新城实验学校成为蚌埠市首批集团化办学试点单位。为进一步推进集团化办学,加强学校间的全方位合作,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,现决定成立“蚌埠新城教育集团”,取代原蚌埠新城实验学校。为规范集团成员学校的管理,明确成员学校的权利和义务,加快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步伐,保障学校各项改革在法制化轨道上不断深化,充分发挥教育集团服务蚌埠教育发展的作用,特制定本章程。

    集团名称:蚌埠新城教育集团。简称:新城教育集团(以下简称集团),下设蚌埠新城实验学校、蚌埠新城实验学校临港校区琥珀幼儿园、戴湖桃李园幼儿园、琥珀新天地幼儿园、琥珀幼儿园恒大分园。

第二条 蚌埠新城教育集团成立于2014年 9月 1日,统一管理集团所属学校,总部设在蚌埠新城实验学校,地址:航苑路200号。 邮编:233000。

第三条  蚌埠新城教育集团(总校)具有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,集团法人为一人。集团内各成员学校均接受新城教育集团领导(指导)。

第四条 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,即成为规范集团的组织与行为、集团与成员校、成员校与成员校之间权利、义务关系的文件。

 

第二章  集团的性质、宗旨和目标

    第五条   办学宗旨

    新城教育集团领导(指导)所属学校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深化教育体制改革,全面推进素质教育,坚持“德育居首位,教学为中心,特色作导向”的办学原则;面向全体学生,坚守教育理想,着眼于学生的未来,培养终身学习能力;以广阔视野,培养和谐发展、文理兼修,具有民族情怀,世界胸怀的优秀学子。依法从教,依法治校,规范办校,努力把集团各学校办成教学条件一流、管理水平一流、教师素质一流、教学质量一流、特色鲜明的品牌学校。

    第六条   办学性质和形式

  (一)成员构成:集团基本成员校为:蚌埠新城实验学校、蚌埠新城实验学校临港校区琥珀幼儿园、戴湖桃李园幼儿园、琥珀新天地幼儿园、琥珀幼儿园恒大分园。蚌埠新城实验学校集团总校,并入校(新建校)为分校或校区。蚌埠新城实验学校校长为集团总校长,集团法人代表。集团内部采取总校加校区的紧密型管理,校区负责人由总校任命(任用),教师、管理人员等由总校调度安排。总校与校区之间在办学理念、人事、财务、管理、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实现高度统一。

  (二)办学范围为:幼儿教育、小学教育、初中教育和批准的其它办学机构。在条件成熟时开办高中教育。

  (三)集团将逐步通过多种途径的合作办学形式,扩大新城实验教育集团的办学规模,为经开区实现均衡优质教育提供更加优化的教育资源。集团不改变所属学校原有性质,不改变教育用地性质,确保国有资产不得流失。

第七条  办学目标

    新城教育集团在经开区社会事业局的领导下,由同一区域内多所学校(校区)组成的、以教学互动为主的多维校校联合教学群。旨在实现集团成员校的师资、教研、信息、教学、教学设备等方面优势互补,资源共享,最大限度地提高成员学校的最佳办学效益,加快经开区教育事业的发展。

   (一)发挥新城实验学校的辐射功能,尊重成员学校的差异,彰显特色,促进本集团成员学校的均衡发展。

   (二)推动教育资源的整合、互补、优化和合理利用,努力做到资源共享。

   (三)教育集团成员校应围绕“课程设置与教学常规的执行、课题研究与教研的开展、质量目标的管理、创优目标(通过义务教育标准化验收)的实现”三项内容,着力做好教学教研工作的互动交流,促进教育质量的提升。

 

第三章  教育集团管理体制、管理理念与管理办法

第八条  蚌埠新城教育集团成立集团理事会,实行统一管理与成员单位自主管理并行的管理体质,即在统一教育理念,办学目标、培养目标、管理制度、经费使用等大前提下,允许下属单位实行相对独立的自主管理,自创特色。

第九条  教育集团的领导和管理

本教育集团设集团总校长一名,总校长由上级行政部门任命,由蚌埠新城实验学校校长担任。总校长兼集团理事会理事长,是蚌埠新城教育集团的法定代表人。设副总校长两名,兼任副理事长。各成员校校长兼任理事成员,由总校长具体分工。集团下设集团总校办公室、教育研发中心、综合服务中心等集团内部机构,负责理事会各项工作的统筹、协调和具体落实。

集团在原学校党组织机构保持不变的前提下,成立集团党总支,总支书记由总校书记担任,负责主持集团思想政治工作,指导、协调集团内学校党(总)支部工作,对集团各项工作起监督、保障作用。

第十条  新城教育集团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聘任和解聘总校副校长。聘任和解聘集团下设学校(园)校长(园长)、副校长(副园长),以及部门负责人。实施奖惩。

(二)修改集团章程和审定总校以及下设学校(园)的规章制度。

(三)制定发展规划,批准年度工作计划。

(四)筹集办学经费,审核预算、决算。

(五)决定总校下设机构和下设学校(园)教职工编制定额以及工资、福利待遇。

(六)决定集团下设学校(园)分立、合并、终止。

(七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
第十一条  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。定期会议每学期召开两次,分别在每学期开学前和每学期结束时,研究制定学期工作和假期工作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或因重大事宜需要研究讨论可召开临时会议。理事会决定重大事宜前,须听取集团各下设学校(园)教师代表大会意见,理事会三分之二通过才可执行。

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主持,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,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主持。

    第十三条  理事长(总校长)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主持理事会,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。

(二)代表蚌埠新城教育集团签署有关文件。

(三)拟定蚌埠新城教育集团年度发展计划和财务审核方案。

(四) 拟定新城教育集团绩效分配方案和教职工考核方案。

  (五)拟定新城教育集团发展方案和建设方案。

(六)拟定新城教育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。

(七)在紧急情况下,对新城教育集团事务行使特别处置权。但这类处置须符合教育集团利益,并在事后及时向理事会报告。

    第十四条  新城教育集团总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,当校长无法行使职责时,由指定副校长代理行使校长职责。新城教育集团下设的学校(园)设校长(园长)、副校长(副园长)各1人,任期为三年。经集团理事会聘任方可连任。

    第十五条  蚌埠新城教育集团下设的学校(园)的校长(园长),负责本校部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执行集团理事会、总校或其他决策机构的决定。

(二)实施发展规划,拟定年度、学期工作计划和学校(园)规章制度。

(三)拟定工作岗位和教师奖惩方案,提供考核教师以及实施奖惩依据。

(四)组织教育教学、科学研究活动,保证教育教学质量。

(五)负责本校部的日常管理工作。

(六)集团理事会、总校的其他授权。

第十六条  蚌埠新城教育集团(总校)除下设教育机构外,同时下设总校办公室、教育研发中心、综合服务中心,其职能为:

总校办公室:负责教师聘用与培训、学校宣传、教师考核、教师职评、教师工资及档案管理、资料建设及日常事务等工作。

教育研发中心:负责教师学习与培训、教师队伍建设、教师继续教育、教学研究和课题研究工作。

综合服务中心:负责财务管理、后勤保障、采购、维修、基建、信息技术、食堂、医保、配送、保卫、综合治理等工作。下设财务中心、信息技术中心、服务中心、保卫科。

第十七条  集团各分校分别下设:办公室、教导处、政教处、总务处;并实施年级组、学科组(教研组)管理。

第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,由理事长召集。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半数及半数以上理事提议可以随时召开理事会。理事长不在,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开会。

    第十九条 管理理念与方法

(一)建立新型的学校管理制度,使学校管理逐渐从传统经验转向制度化、标准化、信息化;从事务型传向文化型、内涵型、融通型,逐步形成新型的学校管理体系。

(二)集团管理理念与方法

严谨务实,优质服务,沟通合作,动态协调。

围绕管理理念,逐步完善集团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:校级干部管线,学校各科室负责落实。即校长出思想,副校长(分校校长)出思路,中层干部负责具体贯彻落实。集团人事、招生、重大财务开支与事项均由集团理事会决策。

集团理事会、办公会、校部门联席会和行政工作会是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的常设形式。

集团办公会,由总校长或副总校长牵头,校级干部参加,主要商讨、决定集团重要举措和学校重大事宜。

校部门联席会,由校级干部、办公室、各部门负责人参加,主要安排学校工作,解决各部实际问题,协调各部关系,保障体系运作。

行政工作会,由集团全校(园)各部门的所有行政干部参加,主要进行工作部署、管理培训等。

教代会、教职工大会对学校重大事务有决定权、否决权和知情权。

第十八条  集团总校职责

   (一)确立集团发展方针,发挥对集团工作的决策、统筹、指挥等作用。

   (二)综合集团内各成员校相关意见、建议,协商讨论,制定年度工作计划、重大活动安排及重要考核标准、奖惩机制等。

   (三)促进集团内各成员校教育教学水平特别是教研学术水平的整体提高。

   (四)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教育集团的工作情况。

    

   第四章  教育集团成员校的权利和义务

     第十九条  权利

    (一)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。

    (二)根据本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,有权向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议案。

    (三)参与集团的各种活动;参与成员校之间的智慧传递、联动交流共建活动。

    (四)对集团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
    第二十条  义务

    (一)执行落实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及各项活动安排。

    (二)整合资源,促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。

    (三)沟通教育教学信息,加强教学教研交流与合作,推进课题研究工作。

    (四)促进集团内学校的教师队伍建设,创新教师培养机制。成员校每年15%的教师互换流,采取教师志愿和集团委派相结合的形式。

    (五)为城区优质学校教师下乡支教、农村薄弱校教师到城区学校交流学习创造条件。

    (六)加强成员校之间的校园文化建设交流。

    (七)促进各成员校在学校管理方面的交流。

    (八)各成员校分担集团活动开展的经费。

    

 第五章  附则

     第二十一条  集团根据本章程,建立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。

    第二十二条  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协调工作领导小组。集团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定期修改《集团章程》。

    第二十三条  本章程未尽事宜由集团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决定。

    第二十四条  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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